听几个同学到私立学校、幼儿园应聘后反应,都是要收取应聘合规入职者1000元左右的押金,而且上班后扣压一个月工资。听到这信息后对一些私立教育文明单位又有了新的认识,不知道这些学校的管理者有没有法律意识。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该好好管理管理了,法治社会文明单位如果还有这样违法的事情存在真是让人如何看待?
《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1、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