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11人!临泉公安打掉一“洗钱”团伙!

2024-04-19临泉城事临泉在线

3月14日

临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

郭某某与房某某

疑似为诈骗分子

“洗钱”

经查

1月至3月

郭某某与房某某

陆续发展王某某、胡某某等10名下线

通过收购、租借他人银行卡

帮助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

3月15日至4月1日

临泉县公安局

陆续将郭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11人抓获

犯罪嫌疑人房某某

被网上追逃

目前

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注意!
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

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极有可能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
轻则违法 重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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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两卡”有哪些危害?

所谓的“两卡”一般是指电话卡、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电话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等。

非法买卖“两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生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被用于网络赌博等犯罪中,这些犯罪现象对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被收购的银行卡
都拿去做了什么?

1、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

2、被用于洗钱犯罪团伙洗钱

3、被用于偷逃税款

非法买卖“两卡”

可能承担的后果

1、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不论何种情况
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
租借、收购手机卡
银行卡等要求时
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
小心掉入陷阱


此帖由网友 “一干为尽 ”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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